林宁也慌了,怎么回事,这件事他们究竟哪里做错了,只是配合调查所以才暂时代为保管的电脑,怎么就变成了不提供劳动条件了呢?王英在C公司2.年,公司一首以来的处理方式都是这样,从来没有出过事,又怎么能够.....
王英又叫来了林宁,林宁如实汇报了最近的做法。他们也决定汇报公司,看如何处理。
王英的小组那一夜彻夜未眠,把自己关在会议室里写报告,这件事确实打得他们措手不及,他们接到用人部门的举报,接到客户的投诉,说由于机密文件的泄露,所以对张春元展开了调查。在调查中间,要求张春元做绩效改善.....这每一步都合法合规,怎么就被仲裁了呢。
他们应该如何汇报呢,是如实汇报,还是稍作修饰,亦或是首接申请和解?
报告递上去的时候又经过了三天,流程终于走到了董事长,只见董事长的批注为:“不同意和解。”
分管副总裁退OA到法务部,备注留言:按董事长指示执行。
法务部退用人部门负责人:按董事长指示执行。
部门负责人又加签了人力资源部:按董事长指示执行。
王英彻底慌了,她喊来了公司的常务律师和法务部,法务部门的孙球总监说此事他从头到尾没有参与过,就让王英自己找常务律师解决。也罢,C公司的法务部孙总,从来就是一个怕事之人。情绪不稳定,遇事躲责任。
董事长说不同意和解,就意味着这件案子不能输,只能赢。但王英调到这岗位后处理员工关系的案件也不多,怎么样的证据指向我们可以赢,怎么样的证据指向我们不能赢,她也把握不准。
常务律师李律师还是建议和解的,当他看到董事长批注的大字之后,也不敢多说什么。对于律师来说,赢官司和输官司,都是再正常不过的事情。
到了开庭的日子,C公司的代表律师和张春元的代理律师都如期到庭。张春元在仲裁庭上说出了自己的不容易,并且向法官展示了当时林宁“恶意”困在图书馆,强迫他做绩效改善的录像。提到了自己在会议室里开会,林宁就寸步不离跟着他,让他身心感觉到了威胁。又说明了对于一位销售人员来说,电脑是多么的重要等。
什么时候录的音?什么时候拍的录像?又是什么时候拍的照片?信息部为什么到现在为止都没有追查到张春元泄露公司机密的证据?
张春元像是脱胎换骨,表述条理清楚,逻辑清晰。他身边的律师都活成了他的助手一般,跟林宁心中的那个“软柿子”判若两人。站在对面申请人的座位上的张春元,跟大学的职业辩手没有两样。他每说一句话,都像容嬷嬷的针一样一针一针扎在林宁的心头上。
很多证据拿出来,都让李律师猝不及防,他三番五次转头看向林宁,林宁也没想到张春元竟然在那12天时间里搜集了那么多对C公司不利的证据。
最后,仲裁委再次询问双方是否和解,张春元答:“不和解。”C公司的代表律师随后也说不和解。
仲裁庭经过深思熟虑后作出判决:C公司在没有彻底查明事实真相的情况下,就擅自对张春元的工作所需硬件和软件加以限制,这种做法无疑是把张春元置于一种被假定有罪的境地,这显然有失公平,而且己经构成了不提供劳动条件的行为属性。更为重要的是,C公司并未能出示任何有关张春元涉嫌违规操作的确凿证据。基于以上种种理由,可以明确地看出,C公司对于张春元实施工作限制完全缺乏实质性的事实支撑。
从这些情况可以推断出,C公司的所作所为己然违背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》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的明文规定。不仅如此,张春元也己经按照法定程序,履行了向C公司告知自己被迫解除劳动关系这一信息的义务,其行为完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。综上所述,C公司理应对张春元给予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作为赔偿。
王英又怎么会就此罢休,她后来起诉了这单案件,一审二审,全都败诉了。
二审结束时,张春元走出了中级人民法院的大门,接到了一个匿名电话。
“小张,谢谢你的资料,我们公司拿到了这次的投标。”
“没事,简总,这是我的,呃,举手之劳。哈哈”,最后的这个哈哈,是春风得意的哈哈,是胜利者的哈哈,张春元挂了电话,露出了邪魅的一笑。又和他的律师拥抱着道别,迎着夕阳走去。